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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版權信息:江蘇省風景園林協會    地址: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南通路118號茂悅港5棟701室    郵編:210011    蘇ICP備18044962號-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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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協會介紹

        協會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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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第一章  總則
           
        第一條 本團體的名稱是江蘇省風景園林協會。英文譯文 JIANGSU ASSOCIATION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(縮寫JALA)。
        第二條  本團體是由江蘇省風景園林工作者自愿結成的行業性、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
        第三條  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,遵守社會公德,組織和團結全省風景園林行業工作者,繼承并發揚中國園林的優秀傳統,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,吸收世界園林建設、管理先進經驗;協助業務主管部門加強風景園林管理,提高全行業科學管理水平,促進城市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建設;加強調查研究,密切風景園林間的聯系,反映會員意見和建議;代表會員的利益,保護公園和風景名勝區,改善生態,美化環境,為人民群眾提供休息和開展科學、文化活動的園地,促進人民身心健康,為加強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。
        本團體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。
        第四條  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。
       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。
       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        第五條  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團體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、開展活動,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。
        第六條  本團體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南通路118號世茂濱江5號樓701室。
         
        第二章  業務范圍
        第七條  本團體的業務范圍:
        (一)宣傳、貫徹、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風景名勝、園林綠化的方針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規和規章;
        (二)協助政府制定與貫徹實施風景園林綠化的技術標準和規范,開展課題研究,提出促進風景園林綠化事業發展的政策建議;
        (三)開展風景園林綠化的理論研究和學術研討,組織業務培訓,提高會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;
        (四)協助政府部門開展風景名勝區、城市公園、城市綠地等到行業管理工作,承擔行業內協調、服務工作,開展業務咨詢和科技服務活動;
        (五)開展國際和國內學術交流和友好交往活動;
        (六)組織擬訂行規行約,行業秩序;
        (七)溝通信息,編輯出版協會刊物或匯編學術資料;
        (八)承辦風景園林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托事項,開展促進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。
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      第三章  會  員
        第八條  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。
        (一)單位會員:風景名勝區、公園綠地管理部門及從事風景園林綠化業務的科研、設計、施工、咨詢、教學、生產、管理等企事業單位或組織。
        (二)個人會員:單位會員之外,在風景名勝區及各類園林綠地建設、管理、科研、教育等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專家、學者、工作者及有關人士。
        第九條  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        (一)擁護本團體的章程;
        (二)有加入本會的意愿。
        第十條  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        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        (二)經協會秘書處審核;
        (三)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,在理事和常務理事閉會期間,授權協會秘書處審批;
        (四)頒發會員證并公告。
        第十一條  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        (一)本團體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        (二)參加本團體的活動;
        (三)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;
        (四)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        (五)退會自由;
        (六)優先獲得本團體編印的資料和書刊。
        第十二條  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        (一)遵守本團體的章程;
        (二)執行本團體的決議;
        (三)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;
        (四)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;
        (五)向本團體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        (六)按規定交納會費;
        (七)認真做好風景名勝區及公園綠地的工作,提高科學管理水平,參加科學研究、科普宣傳和科技交流活動,積極做好生物多樣性工作;
        (八)維護和增進協會會員間的團結、友誼、相互聯系與合作。
        第十三條  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,并交回會員證。
        第十四條  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        第十五條  會員退會、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         
        第四章  組織機構
        第一節 會員大會
        第十六條  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。其職權是:
    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        (二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       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;
        (四)選舉或者罷免理事、監事;
        (五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        (六)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;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;
        (七)決定名稱變更、終止等重大事宜;
        (八)決定本團體工作方針、任務;
        (九)進行表彰獎勵活動。
        第十七條  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        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,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。
        第十八條  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60%以上的會員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        第十九條  會員大會必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    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;
        (二)選舉理事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60%;
        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。
         
        第二節  理事會
        第二十條  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。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       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的30%。
        第二十一條  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        (一)由理事單位推薦候選人;
        (二)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。
        第二十二條  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,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。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一并調整。
        第二十三條  理事會的職權是:
        (一)制定會員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;
        (二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
        (三)執行會員大會決議;
        (四)決定內設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;
        (五)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        (六)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;
        (七)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、秘書長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;
        (八)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        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        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        (十一)決定會員的吸收、除名、授予榮譽會員稱號;
        (十二)決定聘任協會顧問;
        (十三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        第二十四條  理事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        第二十五條  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,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        第二十六條  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60%。
        第二十七條  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        第二十八條 經理事長或者60%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         
        第三節  常務理事會
        第二十九條  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不超過理事的30%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       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。
        第三十條  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,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        第三十一條  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月召開1次會議.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。
        第三十二條  經理事長或者60%的常務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四節  負責人
        第三十三條  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:
        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、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        (二)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;
        (三)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        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        (五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、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        (六)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       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。如有特殊情況,經業務主管單位或登記機關同意,可由秘書長擔任。
       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        第三十五條  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
        (一)領導理事會工作;
        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
        (三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;
        (四)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;
        (五)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。
       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,行使下列職權:
        (一)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        (二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;
        (三)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;
        (四)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        (五)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        (六)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;
        (七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        (八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        (九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        第三十七條   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負責人審閱、簽名。會議記錄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。
       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。
         
        第五節  監  事
        第三十八條  本團體設監事。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滿可以連任。
        第三十九條  本團體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        第四十條  監事行使下列職權:
        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對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        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、常務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;
        (三)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;
        (四)對負責人、常務理事、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,及時予以糾正;
        (五)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        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。

        第五章  資產的管理、使用原則
        第四十一條  本團體的收入來源于:
        (一)會費;
        (二)捐贈;
        (三)政府資助;
        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        (五)利息;
      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        第四十二條  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,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。
       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,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。
        第四十三條  本團體經費主要用于:
        (一)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;
        (二)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;
        (三)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。
        第四十四條  本團體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        第四十五條  本團體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、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        本團體接受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。
        第四十六條  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辦清交接手續。
        第四十七條  本團體進行換屆、變更法定代表人,應當進行財務審計,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
        第四十八條  本團體按照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。

        第六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        第四十九條  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        第五十條  本團體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,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        第七章  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
        第五十一條  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,應當終止:
        (一)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;
        (二)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;
        (三)發生分立、合并的;
        (四)自行解散的。
        第五十二條  本團體終止,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,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。
        第五十三條  本團體終止前,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,負責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        第五十四條  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,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。
        第五十五條  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
        第八章  附則
        第五十六條  本章程經2016年6月29日第六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        第五十七條  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理事會。
        第五十八條  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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